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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向高校毕业生收费

1998-08-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5日讯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高校自行规定对毕业生收费,且名目繁多,标准各异,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日前就毕业生收费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两部委强调,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两部委要求各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各地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两部委的规定,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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